關務須知


中華民國簽證

中 華 民 國 觀 光 簽 證 或 可 資 換 領 簽 證 的 推 荐 信 , 能 夠 在 中 華 民 國 大 使 館 、 領 事 館 或 特 定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取 得 。 推 荐 信 換 領 簽 證 只 能 在 抵 達 國 門 時 的 二 處 入 口 , 桃 園 中 下 機 場 及 高 雄 小 港 機 場 處 辦 理 換 領 。

外 國 旅 客 只 要 擁 有 生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的 護 照 或 旅 遊 文 件 , 即 可 依 觀 光 、 商 務 、 探 親 、 研 習 、 醫 療 或 其 他 合 法 活 動 名 義 ,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觀 光 簽 證 。 簽 證 需 要 文 件 包 括 一 張 完 整 的 申 請 表 , 進 出 機 票 ( 或 旅 遊 代 理 的 證 明 文 件 ) , 三 張 照 片 , 註 明 目 的 ( 過 境 及 觀 光 除 外 ) 之 文 件 , 以 及 保 證 函 ( 視 需 要 ) 。

經 外 交 部 核 定 公 告 之 國 家 , 如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、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加 拿 大 、 英 國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日 本 、 荷 蘭 、 盧 森 堡 及 紐 西 蘭 等 十 二 國 、 其 人 民 入 境 得 免 辦 簽 證 , 停 留 期 間 自 入 境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為 限 , 並 不 得 要 求 改 辦 簽 證 或 延 長 停 留 期 限 。 辦 理 免 簽 證 者 可 自 桃 園 中 正 、 高 雄 小 港 兩 國 際 機 場 及 基 隆 、 高 雄 兩 國 際 港 口 入 境 。

落 地 簽 證 指 事 前 核 准 之 外 國 觀 光 團 及 應 我 政 府 邀 請 之 訪 賓 、 來 華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人 員 、 來 華 演 出 之 文 藝 團 體 以 及 緊 急 救 難 事 由 來 華 人 士 之 落 地 簽 證 為 主 。

觀 光 簽 證 包 括 單 次 及 多 次 入 境 , 准 予 停 留 中 華 民 國 2 週 至 60 天 。 除 非 限 定 在 2 週 , 否 則 觀 光 簽 證 持 有 者 可 申 請 最 長 2 次 60 天 之 延 期 , 即 總 共 6 個 月 。 持 觀 光 簽 證 者 , 不 得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。

有 關 中 華 民 國 簽 證 的 完 整 資 訊 , 可 逕 洽 各 駐 外 使 領 簽 證 組 或 外 交 領 事 事 務 局 。 ( 地 址 :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3 樓 , 電 話 : (02)729-7117 )

人境旅客

個 人 身 行 李 免 稅 , 但 立 體 音 響 、 電 視 和 錄 音 機 必 須 申 報 。 每 個 人 可 以 免 稅 攜 入 一 公 升 酒 、 25 支 雪 茄 、 200 根 春 煙 或 1 磅 其 他 煙 草 製 品 。 欲 攜 入 應 納 稅 的 物 品 必 須 有 書 面 申 報 文 件 , 並 依 該 物 品 價 值 的 10% 課 稅 。 每 人 可 攜 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4 萬 元 的 現 金 , 超 過 此 限 額 而 未 予 申 報 的 金 錢 會 被 沒 收 。 入 境 旅 客 欲 攜 入 超 過 新 台 幣 四 萬 元 的 現 金 , 必 須 在 入 境 前 先 向 財 政 部 申 請 核 可 。 下 列 物 品 嚴 禁 攜 入 , 其 輸 入 、 使 用 、 擁 有 或 販 售 , 均 將 受 到 嚴 厲 處 罰 :
  1. 仿 造 貨 幣 或 偽 造 設 備
  2. 賭 博 器 具 或 外 國 彩 券
  3. 淫 穢 或 猥 褻 物 品;
  4. 宣 揚 共 產 主 義 或 少 數 共 產 國 家 發 行 之 出 版 品
  5. 任 何 種 類 之 武 器 ( 包 括 空 氣 槍 ) 和 彈 藥
  6. 所 有 非 醫 生 處 方 及 醫 療 用 的 毒 品 或 麻 醉 藥 品 ( 包 括 大 麻 )
  7. 玩 具 槍
  8.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、 設 計 、 商 標 或 版 權 的 物 品
  9. 其 他 法 律 特 定 的 管 制 物 品 , 例 如 水 果 等
  10. 動 植 物 和 寵 物

出境旅客

出 境 旅 客 申 報 表 非 必 須 填 報 , 但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, 則 必 須 向 海 關 申 報 :
  1. 攜 帶 超 過 限 額 的 外 幣 、 台 幣 票 據 , 或 是 金 、 銀 飾 品
  2. 攜 帶 在 入 境 時 即 向 海 關 申 報 的 金 、 銀 飾 品
  3. 攜 帶 商 業 樣 品 或 未 來 打 算 免 稅 攜 回 的 應 稅 物 品 ( 相 機 、 計 算 機 、 錄 音 機 等 等 )
  4. 攜 帶 電 腦 媒 體 包 括 磁 帶 、 磁 牒 、 小 片 磁 碟 、 打 印 過 的 卡 帶 等 等
旅 客 離 境 時 被 發 現 超 帶 金 、 銀 、 台 幣 票 據 或 外 幣 而 未 向 海 關 申 報 者 , 超 額 部 分 將 予 以 沒 收 並 有 能 依 法 處 罰 。 旅 客 離 境 時 所 能 攜 帶 的 金 、 銀 製 飾 品 以 及 貨 幣 之 限 額 如 下 :

62. 5 公 克 以 下 ( 或 2 兩 ) 的 金 飾 或 金 幣 ;625 公 克 ( 或 2 0 兩 ) 的 銀 飾 或 銀 幣 ; 美 金 5000 元 以 內 的 現 鈔 或 等 值 貨 幣 ; 台 幣 4 萬 元 以 內 的 現 鈔 及 20 枚 硬 幣 ( 流 通 使 用 者 ) 。

不 能 夠 攜 帶 出 境 的 物 品 包 括 未 取 得 版 權 的 書 籍 、 錄 音 帶 、 錄 影 帶 等 之 影 本 或 複 製 品 ; 中 國 古 董 、 古 貨 幣 及 繪 畫 之 真 品 ; 以 及 禁 輸 入 物 品 , 例 如 武 器 、 毒 品 、 仿 冒 貨 幣 及 違 禁 品 。

其 他 有 關 海 事 務 的 資 訊 , 可 逕 洽 詢 關 務 署 : 台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85 號 , 電 話 :(02)741-3181

  •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外交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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